法院判决引发巨大争议 民营企业渴望法治春天

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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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上海捷利拍卖有限公司与上海阿拉丁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深度报道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在社会上引发广泛讨论,法律界人士对此亦展开激烈的研讨。本报就“上海捷利拍卖有限公司与上海阿拉丁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进行深入报道。

  一、两份蹊跷的合同

  2011年3月15日,上海阿拉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拉丁公司”)(甲方)与上海捷利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利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协议》,该协议中约定捷利公司以1000万元价格购买阿拉丁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新闸路的房产,阿拉丁公司需在自捷利公司首期房款支付之日起的1年内,办出房屋产证,若未能办成,阿拉丁公司须偿还房款本金,还需按年息20%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滞纳金。但是该协议中对于房屋总价、房屋的具体座落、付款方式、房屋过户等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均未涉及。协议中还约定“该房屋所在大楼大产证办出后,双方协商确定该房屋的具体转让总价及签署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这样一份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不甚明了、合同内容模糊不清,出乎常人意料,那么其究竟是如何签订的?背后又有何原因呢?对此,阿拉丁公司表示:捷利公司支付的1000万元款项实际上并非是购房款,该笔款项从一开始作为投资款,后来作为购房款,再到最后作为租房款,性质已经变化了多次。事实上,该笔钱一开始是被捷利公司作为投资款项,用于股票投资和东阿阿胶递灵客项目的投资。捷利公司为了保障资金安全,最后才提出签订这样一份购房合同。

  《房地产买卖协议》签订后,捷利公司如约付款,但阿拉丁公司未依约办出房产证且未返还购房款本金,故捷利公司要求阿拉丁公司返还购房款本金并支付购房款占用滞纳金。2018年5月8日,捷利公司拟定了一份《还款协议》,其中阿拉丁公司为甲方、捷利公司为乙方、阿拉丁公司的股东之一孙兴武为丙方。《还款协议》中约定阿拉丁公司承诺在2019年5月8日还款本金加利息1800万元;孙兴武同意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不过,蹊跷的是,《还款协议》中仅有捷利公司的盖章和孙兴武的签字,债务人阿拉丁公司并未《还款协议》中签字盖章。对于为何仅有保证人签字,而没有债务人签字,阿拉丁公司表示:之所以未在《还款协议》上签字,是因为捷利公司此前承诺帮助阿拉丁公司获得阿拉丁公司与另一家公司诉讼案判决的赔偿款项,但是捷利公司承诺的上述事项最终并没有实现,所以阿拉丁公司最终并未在《还款协议》中签字。

  二、矛盾的法院判决

  2018年6月22日,捷利公司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阿拉丁公司和孙兴武,诉讼请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协议》,要求阿拉丁公司返还购房款1000万元,并按年利率20%向其支付滞纳金,同时要求孙兴武对前述付款义务中的1800万元部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19年2月25日,静安法院作出(2018)沪0106民初2195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房地产买卖协议》系当事人自愿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关于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还款协议》未经阿拉丁公司或其代理人签章确认,对阿拉丁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还款协议》对阿拉丁公司确定的还款债务未生效。因主债务尚未生效,作为从债务的担保之债亦不发生法律效力,孙兴武不承担相应担保责任。最终,静安法院判令阿拉丁公司与捷利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解除;阿拉丁公司向捷利公司返还购房款700万元及相应的滞纳金。

  阿拉丁公司不服静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10月16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沪02民终4735号民事裁定,认为原审事实认定不清,裁定发回重审。

  2020年4月23日,静安法院作出(2019)沪0106民初46337号民事判决。静安法院重审审理认为,《房地产买卖协议》虽名为房屋买卖,但并不符合房屋买卖的实质要件,双方之间并非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现捷利公司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本案诉讼,经静安法院释明法律风险后,捷利公司仍坚持以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为本案请求权基础,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捷利公司主张双方之间为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静安法院不予支持。鉴于双方之间并非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捷利公司要求支付购房款及购房款的占用滞纳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主张孙兴武就该两项费用中的1800万元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孙兴武就购房款及购房款的占用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静安法院不予支持。鉴于捷利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均系基于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请求权基础,故对其全部诉讼请求,静安法院不予支持。静安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捷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捷利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20年8月1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沪02民终5668号民事判决。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认为《房地产买卖协议》不成立,双方之间实际形成的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审法院遂按照民间借贷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直接改判阿拉丁公司向捷利公司返还借款1000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同时判令孙兴武承担1800万元的连带责任。

  三、非常规的法院执行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捷利公司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过孙兴武在履行静安法院《报告财产令》时发现,其持有股份的上海淞浦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的房产已被静安法院查封。并且,静安法院查封了上海淞浦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的房产价值超过1亿元人民币,已经严重超过法院判决确认的孙兴武需要承担的债务范围。同时,静安法院还对孙兴武作出(2020)沪0106执10130号限制消费令。

  阿拉丁公司在履行静安法院《报告财产令》时也发现,阿拉丁公司持有50%股份的上海金誉阿拉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下房产也被静安法院查封。

  四、专家两次研讨均对法院终审判决持不同意见

  本案二审法院的裁判结果引发了法律界人士的热议和广泛讨论。2020年9月3日,包括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博士生导师孙宪忠、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立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崔建远、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永军、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潘剑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喻中在内的数名中国法律界权威专家在北京展开案件研讨会。与会专家认真审阅了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最终得出专业法律意见认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存在明显的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第一,阿拉丁公司并未在《还款协议》中签字,所以阿拉丁公司与捷利公司就《还款协议》根本没有达成合意,因此《还款协议》不成立。而保证人的担保责任是以主债权债务的存在且明确为前提,现主债权债务并不明确,故担保人孙兴武的保证责任也不存在。第二,二审法院在已查明本案所涉款项性质系借款而非购房款,同时捷利公司仍坚持其一审诉请的情况下,判决阿拉丁公司向捷利公司归还借款。二审法院的判决显然违反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其不仅代捷利公司修改了诉讼请求,而且也剥夺了阿拉丁公司对借款纠纷的抗辩机会。

  随着本案在社会上引发的巨大影响,2020年9月16日,中国法学界的知名学者再次就本案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研讨。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江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宋朝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商业法学会副会长王涌等专家在北京召开研讨会。与会专家提出:第一,上海市二中院在已查明本案所涉款项性质非购房款,同时捷利公司仍坚持其“返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却判决阿拉丁公司向捷利公司归还“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二审法院代上诉人捷利公司修改诉讼请求,判阿拉丁公司归还“借款”。二审法院的做法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即法院不得对原告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事项进行审判。而且,也剥夺了阿拉丁公司对借款纠纷的抗辩机会。二审法院的做法违反了处分原则、辩论原则。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法院的作法也剥夺了阿拉丁公司的审级利益。第二,阿拉丁公司并未在《还款协议》中签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因此,阿拉丁公司与捷利公司之间的《还款协议》根本没达成合意,不成立。二审判决中,判令孙兴武对阿拉丁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中的18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而保证人的担保责任是以主债务的存在且明确为前提,现主债权债务不明确,故担保人孙兴武的保证责任也不存在。综上,专家们一致认为,二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五、民营企业:渴望法治春天的到来

  阿拉丁公司与捷利公司合同纠纷案引发了社会各界强烈反响,案件涉及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更是受到法律界人士的严肃讨论,在中国法学界已然激起层层巨浪。阿拉丁公司及孙兴武的遭遇亦受到中国商界人士的高度关注。根据法律专家对于该案的评价,二审法院判决极大程度地损害了法律在老百姓心中的公正和权威,也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据了解,本案当事人阿拉丁公司和孙兴武已经着手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相关案外人已经打算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及其他救济途径,期待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能够依照法律的规定,公平公正地处理本案,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相信本案的最终公正审理对于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意义重大,也必将会推动整个中国法治事业的进步!